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被告 林振雄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5年4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分別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請提所有書證原本到院;請查報原證一、二所示之讓渡證明書於書立交付被告時,各書立幾份?是一式一份或一式多份?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部分:依被告所不爭執之原證四「現金簽收單」內已載明被告要「退還」讓渡證明書等語,請被告陳報何以被告手中仍持有104年11月30日庭期所提出之讓渡證明書影本(相當於原證二)之正本?並陳明另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查案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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