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告 楊雅云 被告 陳奕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嗣被告自100年10月17日起至105年1月止,共支付原告如下之金額:⑴100年10月17日:70萬元。⑵100年11月起至104年5月止:每月1萬5千元。⑶104年6月起至105年1月止:每月1萬元。又被告於105年3月間向原告自承已退伍,依系爭協議書第二條第㈢項約定,被告應向原告一次付清尾款156萬5千元(3,000,000-1,435,000元=1,565,000元),詎被告未依約履行,且自105年3月起,連之前每月應分期清償之金額亦拒絕給付,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二、並聲明:被告應支付原告156萬5千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以:被告有依協議書之內容,自100年11月至104年5月,每月匯款1萬5千元。104年5月被告再婚,被告有打電話給原告說經濟能力較緊,原告亦同意被告變更金額,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1月,被告乃每月匯款1萬元予原告。105年1月間被告退伍,退伍前薪水6萬多元,退伍後每月僅餘3萬元得以生活,情事變更無法支付每月1萬元予原告,故自105年1月後未匯款予原告。又被告於92年間貸款350萬元購屋,現每月仍要負擔19,000元之貸款等語,資為抗辯。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固為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惟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倘於契約成立時,就契約履行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風險評估以作為是否締約及其給付內容之考量,自不得於契約成立後,始以該原可預料情事之實際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給付。
二、經查:
(一)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100年10月19日協議離婚,並於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被告已依系爭協議書,於100年10月17日給付原告70萬元、自100年11月起至104年5月止,每月給付原告1萬5千元;嗣原告同意被告每月給付1萬元,被告乃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1月止,每月給付原告1萬元,惟自105年2月至今,被告皆未再給付等事實,有105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卷所附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原告郵局存簿影本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兩造既就上開給付金額有所協議,被告亦未舉證該協議內容有無效情事,兩造自應受該協議內容之拘束。被告雖辯稱伊退伍後薪資減少,且尚有房貸而無法支付云云,惟觀諸系爭協議書之付款方式載有:「…其餘尾款於甲方(即被告)受領退伍金之當月,一次全部付清;屆時如甲方之退伍金不足付清尾款時,就不足之金額,雙方同意另行協議付款之期限及方式。…」;另房屋貸款一事亦早發生於00年間,可認兩造訂約時,對於被告將來退伍及每月需支付房貸之情,尚非不得預見,自難遽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斷。從而,被告既與原告簽訂協議書,且該協議書並無終止、撤銷或情事變更之情事發生,相對人自應依該協議書之約定負給付之責。
(三)兩造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而被告已於100年11月17日給付原告70萬元、自100年11月起至104年5月止,每月給付原告1萬5千元、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1月止,每月給付原告1萬元,已如前述,則被告業已給付原告1,425,000元(計算式:700,000+15,000x43+10,000x8=1,425,000),扣除上開金額後,被告應給付原告1,575,000元,而原告聲請僅請求被告給付1,565,000元及遲延利息。
從而,原告本於離婚協議並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佶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