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盧郁臻
蔡巧若 甯智倫 被告 馬裴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6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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