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原告卯○○訴訟代理人陳淑芬律師被告庚○○
辛○○壬○○
癸○○○丁○○
戊○○甲○○乙○○丙○○寅○○
子○○己○○法定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庚○○、辛○○、壬○○、丁○○、己○○、癸○○○、戊○○等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獅 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五六九、五八九、五八六、六○○、六○一、六○二、六○三、八五三地號土地共八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前項土地應予分割,以原物合併分配予兩造,其分割方法為如附件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南地所二字第○九二○○○○一九七號函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黃色)部分:面積一七二三○‧四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卯○○所有;乙(藍色)部分:面積三四四六○‧八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辛○○、壬○○、丁○○、己○○、癸○○○、戊○○等人按其應繼分依比例維持共有;丙(綠色)部分:面積二八七五九‧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乙○○、丙○○、寅○○、子○○等人按其應有部分依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所共有之土地及其應有部分,經重測前後之地號及面積,如附表一所示(以下簡稱系爭土地),而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係以兩造分管土地之位置及使用現況為據,即如附件一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分割方案圖示,右上方藍色部分為被告庚○○、戊○○、辛○○、壬○○、丁○○、己○○、癸○○○等人之被繼承人林獅生前耕作範圍,中間黃色部分為原告原耕作者,左下方綠色部分為被告甲○○、乙○○、丙○○、寅○○、子○○等人之前手朱鉗耕作範疇,而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且上開分割後每一筆土地皆有面臨道路,爰訴請裁判分割。
(二)又被告庚○○等人對於渠等被繼承人林獅遺產,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為辦理系爭土地共有物分割,為訴訟經濟起見,爰一併請求被告庚○○等人按其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對被告甲○○、乙○○、丙○○、寅○○、子○○抗辯之陳述:原告於起訴書狀即載明依原分管位置請求判決分割,並附上開分割方案圖予各被告在案,本件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審理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歷經多次開庭審理並協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測量,被告甲○○等人均受有教育之人,對於原告所主張以分管位置為分割方案,均未具狀表示意見,視同自認,嗣僅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再開辯論之審理到院陳稱:分割位置應以抽籤方式或就中間部分(即黃色部分)以比例分配,恐有意圖延滯訴訟之嫌。
三、證據:提出分割方案附圖、土地面積、持分比例、林獅繼承系統表、調解不戊立書均影本各一份、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八份。
乙、被告庚○○、丁○○、戊○○部分:被告庚○○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言詞辯論所為之聲明或陳述略稱: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丙、被告甲○○、乙○○、丙○○、寅○○、子○○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系爭土地屬於高地起伏不一之山坡地,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平坦部分均由原告分得,顯有不公,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位置,或平坦黃色部分應以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另被告乙○○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仍具狀同陳。
三、證據:提出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南地所二字第○九二○○○○一九七號函土地複丈成果圖一份。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庚○○、戊○○、辛○○、壬○○、丁○○、己○○、癸○○○、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分割方案係以兩造分管土地之位置及使用現況為據,即如附件一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分割方案圖示,右上方藍色部分為被告庚○○、戊○○、辛○○、壬○○、丁○○、己○○、癸○○○等人之被繼承人林獅生前耕作範圍,中間黃色部分為原告原耕作者,左下方綠色部分為被告甲○○、乙○○、丙○○、寅○○、子○○等人之前手耕作範疇,而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且上開分割後每一筆土地皆有面臨道路,爰訴請裁判分割。又被告庚○○等人對於渠等被繼承人林獅遺產,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為辦理系爭土地共有物分割,為訴訟經濟起見,爰一併請求被告庚○○等人按其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等語。被告甲○○、丙○○、寅○○、子○○則以系爭土地屬於高地起伏不一之山坡地,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平坦部分均由原告分得,顯有不公,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位置,或平坦部分應以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云云,資為抗辯。另被告乙○○、庚○○、丁○○及戊○○等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乙○○則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與甲○○、丙○○、寅○○、子○○共同具狀表示上情置辯;被告庚○○、丁○○及戊○○,則據渠等前次到場之聲明、陳述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共有土地因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依法不得為分割之處分行為,惟當事人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併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於法之旨趣亦無違(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二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於系爭土地分割訴訟中,請求被告庚○○、戊○○、辛○○、壬○○、丁○○、己○○、癸○○○等人,應一併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分割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訂有明文。系爭土地既為兩造所共有,各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一所示,分管土地之位置及使用現況均如附件一複丈成果圖所示,且因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又無法協議分割,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訴請被告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關於分割方法,經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為不規則四方形,土地東側面臨道路,現況除少數幾棵果樹外,均為雜草覆蓋,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測量屬實,此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稽,認以採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即附件一複丈成果圖所示為宜,其理由如下:
1、衡量原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及分管使用現況,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能否適當之利用,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認為如採附件一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後之每一筆土地,形狀均較方正而完整,利於開發使用,能夠增加土地利用之經濟效益,且符合兩造分管使用現況。
2、系爭土地東側面臨道路,並無因土地分割而致生袋地之情形,且對於各共有人之農務使用無礙,利於土地整體開發。
3、被告甲○○、乙○○、丙○○、寅○○、子○○雖辯稱:系爭土地屬於高地起伏不一之山坡地,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平坦部分均由原告分得,顯有不公,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位置,或平坦部分應以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云云。惟查:被告甲○○等人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以買賣方式取得系爭土地並辦妥登記,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範圍及坐落位置,出賣人朱鉗則已有告知且知悉(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之辯論筆錄)等語以觀,被告甲○○等人既於購買系爭土地時,即已知悉兩造有分管契約存在,衡情應可預測系爭土地將來分得之坐落位置,進而願以相當之價金買受,是以,應受兩造分管契約之拘束,始為公平。
4、綜上所述,應採附件一方案分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之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表一:
重測前┌────┬───┬─────┬────┬──────┐│所有權人│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646│26,838.00│16/30│14,313.600││├───┼─────┼────┼──────┤││648│9,513.00│16/30│5,073.600││├───┼─────┼────┼──────┤││648-1│1,101.00│16/30│587.200││├───┼─────┼────┼──────┤│林獅│649│766.00│16/30│408.533││├───┼─────┼────┼──────┤││650│436.00│16/48│145.333││├───┼─────┼────┼──────┤││651│4,675.00│16/48│1,558.333││├───┼─────┼────┼──────┤││660-1│36,944.00│16/48│12,314.667││├───┼─────┼────┼──────┤││661-2│177.00│16/48│59.000│├────┴───┴─────┴────┴──────┤│持分面積總計(平方公尺)34,460.266│└──────────────────────────┘重測後┌────┬───┬─────┬────┬──────┐│所有權人│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569│26,838.93│16/30│14,314.096││├───┼─────┼────┼──────┤││589│9,512.99│16/30│5,073.595││├───┼─────┼────┼──────┤││586│1,101.00│16/30│587.2││├───┼─────┼────┼──────┤│林獅│600│766.00│16/30│408.533││├───┼─────┼────┼──────┤││601│436.01│16/48│145.337││├───┼─────┼────┼──────┤││602│4,675.00│16/48│1,558.333││├───┼─────┼────┼──────┤││603│36,944.20│16/48│12,314.733││├───┼─────┼────┼──────┤││853│177.00│16/48│59.│├────┴───┴─────┴────┴──────┤│持分面積總計(平方公尺)34,460.83│└──────────────────────────┘重測前┌────┬───┬─────┬────┬──────┐│所有權人│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646│26,838.00│4/15│7,156.800││├───┼─────┼────┼──────┤││648│9,513.00│4/15│2,536.800││├───┼─────┼────┼──────┤││648-1│1,101.00│4/15│293.600││├───┼─────┼────┼──────┤│卯○○│649│766.00│4/15│204.267││├───┼─────┼────┼──────┤││650│436.00│1/6│72.667││├───┼─────┼────┼──────┤││651│4,675.00│1/6│779.167││├───┼─────┼────┼──────┤││660-1│36,944.00│1/6│6,157.333││├───┼─────┼────┼──────┤││661-2│177.00│1/6│29.500│├────┴───┴─────┴────┴──────┤│持分面積總計(平方公尺)17,230.134│└──────────────────────────┘重測後┌────┬───┬─────┬────┬──────┐│所有權人│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569│26,838.93│4/15│7,157.048││├───┼─────┼────┼──────┤││589│9,512.99│4/15│2,536.797││├───┼─────┼────┼──────┤││586│1,101.00│4/15│293.6││├───┼─────┼────┼──────┤│卯○○│600│766.00│4/15│204.267││├───┼─────┼────┼──────┤││601│436.01│1/6│72.668││├───┼─────┼────┼──────┤││602│4,675.00│1/6│779.167││├───┼─────┼────┼──────┤││603│36,944.20│1/6│6,157.367││├───┼─────┼────┼──────┤││853│177.00│1/6│29.5│├────┴───┴─────┴────┴──────┤│持分面積總計(平方公尺)17,230.41│└──────────────────────────┘重測前┌────┬───┬─────┬────┬──────┐│所有權人│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646│26,838.00│1/5│5,367.600││├───┼─────┼────┼──────┤││648│9,513.00│1/5│1,902.600││├───┼─────┼────┼──────┤││648-1│1,101.00│1/5│220.200││├───┼─────┼────┼──────┤│朱鉗│649│766.00│1/5│153.200││├───┼─────┼────┼──────┤││650│436.00│1/2│218.000││├───┼─────┼────┼──────┤││651│4,675.00│1/2│2,337.500││├───┼─────┼────┼──────┤││660-1│36,944.00│1/2│18,472.000││├───┼─────┼────┼──────┤││661-2│177.00│1/2│88.500│├────┴───┴─────┴────┴──────┤│持分面積總計(平方公尺)28,759.600│└──────────────────────────┘重測後┌────┬───┬─────┬────┬──────┐│所有權人│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569│26,838.93│1/5│5,367.786││├───┼─────┼────┼──────┤│甲○○│589│9,512.99│1/5│1,902.598││乙○○├───┼─────┼────┼──────┤│丙○○│586│1,101.00│1/5│220.2││寅○○├───┼─────┼────┼──────┤│子○○│600│766.00│1/5│153.2││├───┼─────┼────┼──────┤││601│436.01│1/2│218.005││├───┼─────┼────┼──────┤││602│4,675.00│1/2│2,337.5││├───┼─────┼────┼──────┤││603│36,944.20│1/2│18,472.1││├───┼─────┼────┼──────┤││853│177.00│1/2│88.5│├────┴───┴─────┴────┴──────┤│持分面積總計(平方公尺)28,759.89│└──────────────────────────┘共有人應有部份面積換算明細表案號:1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26838.93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4/15│32/120│7157.048│├──┼─────┼─────┼────┼──────┤│2│被繼承人│16/30│64/120│14314.096│││林獅││││├──┼─────┼─────┼────┼──────┤│3│甲○○│1/10│12/120│2683.893│├──┼─────┼─────┼────┼──────┤│4│乙○○│1/40│3/120│670.97325│├──┼─────┼─────┼────┼──────┤│5│丙○○│1/40│3/120│670.97325│├──┼─────┼─────┼────┼──────┤│6│寅○○│1/40│3/120│670.97325│├──┼─────┼─────┼────┼──────┤│7│子○○│1/40│3/120│670.97325│└──┴─────┴─────┴────┴──────┘案號:2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1101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4/15│32/120│293.6│├──┼─────┼─────┼────┼──────┤│2│被繼承人│16/30│64/120│587.2│││林獅││││├──┼─────┼─────┼────┼──────┤│3│甲○○│1/10│12/120│110.1│├──┼─────┼─────┼────┼──────┤│4│乙○○│1/40│3/120│27.525│├──┼─────┼─────┼────┼──────┤│5│丙○○│1/40│3/120│27.525│├──┼─────┼─────┼────┼──────┤│6│寅○○│1/40│3/120│27.525│├──┼─────┼─────┼────┼──────┤│7│子○○│1/40│3/120│27.525│└──┴─────┴─────┴────┴──────┘案號:3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9512.99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4/15│32/120│2536.797333│├──┼─────┼─────┼────┼──────┤│2│被繼承人│16/30│64/120│5073.594667│││林獅││││├──┼─────┼─────┼────┼──────┤│3│甲○○│1/10│12/120│951.299│├──┼─────┼─────┼────┼──────┤│4│乙○○│1/40│3/120│237.82475│├──┼─────┼─────┼────┼──────┤│5│丙○○│1/40│3/120│237.82475│├──┼─────┼─────┼────┼──────┤│6│寅○○│1/40│3/120│237.82475│├──┼─────┼─────┼────┼──────┤│7│子○○│1/40│3/120│237.82475│└──┴─────┴─────┴────┴──────┘案號:4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766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4/15│32/120│204.266667│├──┼─────┼─────┼────┼──────┤│2│被繼承人│16/30│64/120│408.533333│││林獅││││├──┼─────┼─────┼────┼──────┤│3│甲○○│1/10│12/120│76.6│├──┼─────┼─────┼────┼──────┤│4│乙○○│1/40│3/120│19.15│├──┼─────┼─────┼────┼──────┤│5│丙○○│1/40│3/120│19.15│├──┼─────┼─────┼────┼──────┤│6│寅○○│1/40│3/120│19.15│├──┼─────┼─────┼────┼──────┤│7│子○○│1/40│3/120│19.15│└──┴─────┴─────┴────┴──────┘案號:5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436.01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1/6│8/48│72.668333│├──┼─────┼─────┼────┼──────┤│2│被繼承人│16/48│16/48│145.336667│││林獅││││├──┼─────┼─────┼────┼──────┤│3│甲○○│1/4│12/48│109.0025│├──┼─────┼─────┼────┼──────┤│4│乙○○│1/16│3/48│27.250625│├──┼─────┼─────┼────┼──────┤│5│丙○○│1/16│3/48│27.250625│├──┼─────┼─────┼────┼──────┤│6│寅○○│1/16│3/48│27.250625│├──┼─────┼─────┼────┼──────┤│7│子○○│1/16│3/48│27.250625│└──┴─────┴─────┴────┴──────┘案號:6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4675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1/6│8/48│779.166667│├──┼─────┼─────┼────┼──────┤│2│被繼承人│16/48│16/48│1558.333333│││林獅││││├──┼─────┼─────┼────┼──────┤│3│甲○○│1/4│12/48│1168.75│├──┼─────┼─────┼────┼──────┤│4│乙○○│1/16│3/48│292.1875│├──┼─────┼─────┼────┼──────┤│5│丙○○│1/16│3/48│292.1875│├──┼─────┼─────┼────┼──────┤│6│寅○○│1/16│3/48│292.1875│├──┼─────┼─────┼────┼──────┤│7│子○○│1/16│3/48│292.1875│└──┴─────┴─────┴────┴──────┘案號:7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36944.2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1/6│8/48│6157.366667│├──┼─────┼─────┼────┼──────┤│2│被繼承人│16/48│16/48│12314.733333│││林獅││││├──┼─────┼─────┼────┼──────┤│3│甲○○│1/4│12/48│9236.05│├──┼─────┼─────┼────┼──────┤│4│乙○○│1/16│3/48│2309.0125│├──┼─────┼─────┼────┼──────┤│5│丙○○│1/16│3/48│2309.0125│├──┼─────┼─────┼────┼──────┤│6│寅○○│1/16│3/48│2309.0125│├──┼─────┼─────┼────┼──────┤│7│子○○│1/16│3/48│2309.0125│└──┴─────┴─────┴────┴──────┘案號:8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總面積:177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通分│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1│卯○○│1/6│8/48│29.5│├──┼─────┼─────┼────┼──────┤│2│被繼承人│16/48│16/48│59│││林獅││││├──┼─────┼─────┼────┼──────┤│3│甲○○│1/4│12/48│44.25│├──┼─────┼─────┼────┼──────┤│4│乙○○│1/16│3/48│11.0625│├──┼─────┼─────┼────┼──────┤│5│丙○○│1/16│3/48│11.0625│├──┼─────┼─────┼────┼──────┤│6│寅○○│1/16│3/48│11.0625│├──┼─────┼─────┼────┼──────┤│7│子○○│1/16│3/48│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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