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聲請人聯合醫事檢驗所法定代理人 王榮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聯合醫事檢驗所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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