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抗告人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貴蘭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