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楊悅青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被告 鄭秀鶴 訴訟代理人 張煥尉 被告 楊沛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世國 被告楊世國被告 蕭嘉琳 受告知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英俊 訴訟代理人 卓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