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林德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家興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交付全部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上字第873號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