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侵上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瑞文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 律師(法扶律師)
葉慶人 律師(法扶律師) 吳尚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8年7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8年7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