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 黄馨慧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陳黄環薇
陳英芳 陳英明 陳希元 陳秋英 陳錦媛 謝清淼 陳希如 陳雨生 陳英才 陳嘉慧 陳淳郁 林菊枝 (即 陳碭山 之承受訴訟人) 陳澄琪 (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蓉 (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齊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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