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杰(原名黃先斌、黃贊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
8年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杰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