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更字第2號上訴人戊○○
號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區○○○路○○○號8樓
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廿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葛永輝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