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十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後,對其仍應為公示送達,爰依同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洪乙心~B法官沈佳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