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因車禍致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在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基督教醫院死亡,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