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簡字第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陳傳鶯 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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