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6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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