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按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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