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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