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