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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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0號上訴人 陳羽華 被上訴人 陳莊六妹
張 陳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另提出補充書狀,有依此再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