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2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經法院於96年6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並經裁定延長羈押。惟被告自到案後,無論在檢、警訊問時,乃至法院審訊中都儘量配合調查,只因被告年輕識淺,所以在警詢時自白都是配合警方辦案需要所為。且被告並無前科,根本沒有碰過毒品,在本案完全是被朋友利用。又被告有個人生意上事宜及交往多年女友之感情問題需要被告親自處理,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處分羈押在案。查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與本件裁定羈押時無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於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故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