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東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解景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東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