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思晴(原名黃士芳)
劉映彤(原名 劉丹妮 ) 陳姿佑 (原名 陳韋蓁 ) 簡宇君 陳亭嘉 陳志傑 林岳新 陳義霖 陳俊延 朱駿逸 葉輔源 蕭景名 余政翰 關文傑 彭文鎮 許智傑 莊哲豪 解維哲 鍾宇鑫 江銘偉 康富翔 吳柏穎 (原名 吳健忠 ) 陳杰宏 謝國稔 黃聰明 楊長鎰 古桎禎 徐寶清 黃利誠 (原名 黃信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所載如附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定執行刑文字內顯有誤寫之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就此顯然誤寫更正亦非不利於上開被告,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法條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