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鄭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佐雲 間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敘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下列書證,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並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附屬文件均1式2份),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地
 號土○○○鄉○○段○○○○號土地、門牌號碼宜蘭縣大同鄉○
 ○村○○巷00號房屋(以上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行為,並請求被告鄭佐雲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法律依據,究係依民法第759、767條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請
 求權?或係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被繼承人 鄭文進 生前特種贈與
 之歸扣並主張分割遺產?因二者適用之訴訟程序、要件、效果
 均不相同,無從為選擇合併。起訴狀將兩者並列,致訴訟標的
 無從特定,請依限陳明究係依何者而為請求。
㈡又依原告提出之家族會議記錄,被繼承人鄭文進與原告僅口頭
 約定將系爭不動產贈與原告,原告未曾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人,則原告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
 請求權,尚有疑義。若係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請敘明其構成要件事實。
㈢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均勿遮蔽)。
㈣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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