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潘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