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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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蘇欣惠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
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1年度北簡字第3310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787號清償債
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經查,
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核發扣押
命令,扣得款項新臺幣19,865元,並於101年1月20日核發
收取命令,由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收取聲請人對第三人之上
開存款債權,未受償部分則經債權人請求執行法院於101年
1月20日換發債權憑證後,執行程序已報結,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系爭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於101年2月24日始
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停止執
行之實益,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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