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原   告  鄂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氏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欠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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