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原 告 鄂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氏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欠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