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已減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民國96年1月31│││日上午某時│日上午某時│├───┬───┼───────┼───────┤││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察署│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669│1996│├───┼───┼───────┼───────┤││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6│96│││案├─┼───────┼───────┤│後││字│訴│審訴│││號├─┼───────┼───────┤│事││號│809│53││├─┼─┼───────┼───────┤│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6│7│││期├─┼───────┼───────┤│││日│6│2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6│96││確│案├─┼───────┼───────┤│││字│訴│審訴││定│號├─┼───────┼───────┤│││號│809│53││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7│8│││期├─┼───────┼───────┤│││日│9│2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業經本院以96年││十六年罪犯減刑│款│度審訴字第53號││條例││刑事判決減刑確││││定│├───────┼───────┼───────┤│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又││權期間或罰金額││15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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