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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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26號
抗 告 人 李文堅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
黃斐瑄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