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魏新國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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