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訴人合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恆 訴訟代理人 王雨三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愛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訴人合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恆 訴訟代理人 王雨三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