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2號上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7(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孫大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2月10日起、96年4月10日先後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第二次延長羈押時間至96年6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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