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甲○○○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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