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即冠軍
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三八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三千三百一十一元(
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
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零九元
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
合計三千三百一十一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