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北縣蘆洲市戶政事務所)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乙○○帶同被告出庭,具保人亦未為之,而被告目前又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堪認具保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