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36998-2│1│360│├──┼──────────┼───────┼───┼──┤│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49180-0│1│240│├──┼──────────┼───────┼───┼──┤│00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66071-5│1│260│├──┼──────────┼───────┼───┼──┤│00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83543-0│1│386│├──┼──────────┼───────┼───┼──┤│00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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