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麗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明堂 │合作金庫銀行朴子分行│94年9月30日│400,000元│0000000││├──┼────────┼──────────┼──────┼────────┼────────┼──┤│002│陳明堂│合作金庫銀行朴子分行│94年10月18日│49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