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10月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呂昆鴻 │台北富邦商業│94年9月25日│130,000元│0000000│││││銀行大湳分行│││││├─┼─────┼──────┼──────┼──────┼─────┼──┤│2│ 蔡秋玉 │台灣中小企業│94年9月25日│101,000元│0000000│││││銀行八德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