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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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94年度嘉簡字第1446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甲○○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以及檢察官依告訴人乙○○之請求提起上訴,認原審對被告甲○○量刑過重、對被告丙○○量刑過輕,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已獲告訴人 宥恕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按,被告甲○○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