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告乙○○之年齡、出生年月日「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所載被告乙○○之年齡、出生年月日為「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本院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所載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有顯然錯誤,而此一錯誤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不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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