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能幸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日 。
事實
一、乙○○與甲○○原為同居男女朋友。乙○○因缺款花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見甲○○所有之第七商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五─0一─00000000─二號)置於台中市○○○路○○○巷七之一號居住處擺放之玩偶內,因其之前曾陪同甲○○領款而知其密碼,竟基於盜領甲○○帳戶內金錢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擅自竊取該提款卡,得手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在如附表所示銀行設置之自動提款機,插入提款卡並輸入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誤以為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人領取款項之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供己花用。嗣於領款後始於同年九月三十日在甲○○之行動電話留言表示領款使用,甲○○因而申請掛失止付上開提款卡,經報警處理,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至上開居住處所查獲乙○○,並扣得上開甲○○所有之提款卡一張。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持告訴人甲○○所有之提款卡提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竊盜、詐欺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原為男友朋友,二人同財共居多年,伊於領款前有告知告訴人並得其同意,並非詐領款項,因告訴人與伊感情不睦分手,告訴人始指控伊犯罪云云。惟查,被告因需款購買汽車材料及生活費,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持告訴人所有之提款卡提款使用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其並陳稱:「(有無同意被告可隨時使用你的提款卡?)沒有,我們的錢都是各用各的,財務獨立,我們沒有彼此用彼此的提款卡」、「被告領款之前有無先跟你講(沒有)」「(有無欠被告錢?)沒有」等語甚明,且按告訴人於得知被告持其提款卡領款後,旋即申請掛失止付該提款卡,苟其確有同意被告提領款項,當不致如此。又被告辯稱該提款卡是告訴人交付予伊保管的云云,然告訴人堅決否認此節,並稱:於九月二十三日搬家時,就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我在找提款卡時,被告也在場等語,參以本案查獲被告時,係自被告欲換洗之褲子內取出該提款卡,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承甚明,顯然該提款卡是被告擅自竊取無訛。是被告前揭所辯,顯無足採。又被告既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持其提款卡提領款項,於其行為終了,犯罪即已成立,要難以事後留言告知告訴人領款乙節即謂其無犯罪之意,否則如若任何人均可因事後告知被害人犯行而得卸免其責,法律秩序豈非蕩然無存。是被告事後有告知被告害人提款之事,並無礙於其犯行之認定。此外,復有告訴人上開銀行存摺提款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是事証明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按自動提款機乃屬自動付款設備,公訴人認被告持提款卡提款部分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容有誤會,惟起訴被告犯罪之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先後四次以不正方法領款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犯上開竊盜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詐領之款項共計一萬七千元,尚屬非多,惟迄今尚未返還告訴人及犯罪猶飾詞否認犯行,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提款金額│備註│├───┼─────┼───────┼─────┼───────────┤│一│89.9.23│第七商業銀行│5000│││││文心分行│││├───┼─────┼───────┼─────┼───────────┤│二│89.9.27│聯信銀行│1000│跨行提款扣手續費七元││││公益分行│││├───┼─────┼───────┼─────┼───────────┤│三│89.9.29│第七商業銀行│1000│││││公益分行│││├───┼─────┼───────┼─────┼───────────┤│四│89.9.30│富邦商業銀行│10000│跨行提款扣手續費七元││││南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