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祭祀公業 張大三 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陸佰伍拾捌萬壹仟貳佰零叁元,折合銀圓叁仟伍佰伍拾貳萬柒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原告僅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陸佰叁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