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聲請人廷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勝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0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①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係對相對人或佳庭商行請求,如係對佳庭商行請求,請提出佳庭商行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係對相對人請求,則請釋明請求權基礎為何;②釋明雙方約定一期未償還應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或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同年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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