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6號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 謝諒 獲聲請人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代表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聲請人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漏未於聲請狀蓋章,應併同補正之。
二、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應檢附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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