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5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556號抗告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兼上二代表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18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等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於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依抗告人書狀所陳報之國外地址二處囑託外交部送達,一遭以「查無此人,原件退回」,另一則久無結果。另經本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據復抗告人 謝諒獲 (並自列為另二抗告人之代表人)於104年2月16日出境前往布里斯本,迄無入境紀錄。又抗告人謝諒獲戶籍遷出國外,不知確址。本院乃於104年10月2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104年10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卷可稽。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6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5年3月31日公告,並黏貼本院牌示處。抗告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闕銘富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