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長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長明因搶奪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或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ꆼ月。
理由受刑人鄭長明因搶奪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或減刑後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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