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消債核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2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債務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