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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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賭博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98年1月24日以竹縣東警偵字第098600034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該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且為其所有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業經被告坦承不諱,聲請人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98年3月17日以98年度偵字第10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8年4月1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387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99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00000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及照片18幀在卷可參。又前開賭博案件中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060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揆諸首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六合彩簽賭單據│6張│├──┼────────┼──────┤│2│空白六彩簽賭單據│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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