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4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34×10=4,420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聲請人收入證明說明文件所示,聲請人於101年4月後,向第三人 黃聖華 接洽,由聲請人向其私下接一些設計修圖工作,再由第三人黃聖華以件計價並交付現金報酬予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9,055元。請聲請人補陳說明第三人黃聖華所任職之公司全銜、公司住址暨負責人姓名、第三人黃聖華職務名稱及職務內容為何。
三、請補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補陳聲請人之配偶 賴信宏 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是否得分擔其他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補陳聲請人之父親 張火炎 及母親 莊瓊蓮 有無領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