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908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起
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